媳妇买了婆婆房一分没给五年了,能要回来吗
更新时间:2015-01-24 00:18:25
问题描述: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一:xxxxx
申请人二:xxxxx
被申请人一:yyyyy
被申请人二yyyyyy
仲裁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将位于xxxxxxxxx2-1房的房产退还并过户给申请人;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70元整;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申请人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合计5553元整(房屋过户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五、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一xxx和申请人二xxx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一xx和被申请人二xx也系夫妻关系;同时,被申请人二xx系申请人一xxx和申请人二xxx夫妇的儿子,被申请人一xx系儿媳。2009年5月22日,申请人xxx和xxx与被申请人任静和x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申请人将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x2-1房的房产卖给两被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为92.54㎡,用地面积为12.89㎡(见合同第一条),双方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格为370000元整。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日期,但是就付款交房做了具体的约定,即申请人(甲方)在收到全部房款3日内将房屋交付给被申请人(乙方),合同签订之后于2009年6月2日双方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到了被申请人任静的名下。
自合同签订之后,两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付给两申请人任何房屋买卖款项,两申请人也多次口头提出要两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房款,否则要求两被申请人按买卖合同的第六条规定,要求将该房返还过户到两申请人的名下,但是两被申请人均不予理睬。2014年6月23日申请人夫妇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以书面催告函的方式再一次通知两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函三日内必须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按照合同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夫妇于2014年6月25日已经收到申请人催告函,但是两被申请人依然置之不理,不做出任何回应。
综上所述:该房产买卖早在2009年就已经进行,并且两申请人已经配合两被申请人将该房过户到其名下,在两申请人的要求之下,两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合同约定付款交房,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形同废纸,在房屋已经过户的情况下两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显然是有违法律公平原则。鉴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进行了仲裁管辖约定,故此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望贵仲裁委员会能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第六条之约定,秉公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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