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8月19日将自住房
更新时间:2014-12-09 17:23:29
问题描述:
我于2014年8月19日将自住房(****a区36号楼二单元1202)通过**房地产中介租赁给原告王**,并告知此房租、售,都在中介挂牌/备案。后来中介屡次带买房客户到房中看房,我们对此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原告说“不影响我卖房”,2014年11月4号此房过户,过户中已告知买方此房在出租,在售房三方协议中明确写有转租金条款,同时告知原告可以在新房东名下继续租赁,不影响其使用。原告同意,并签字认可。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和必要终止租赁合同。2014年11月10号原告之妻武**用手机号:在18点51分——19点34分三次告知说:“和新房东没眼缘,不想继续租此房”。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提出不要收取他的违约金,对房间损坏的客厅灯具、洗漱盆下水等不进行维修,原告怕我们据实结算房租和扣除违约金,要求搬家前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我们表示同意,按原告要求于2014年11月15日搬家前退还了租期外的全部预交房租及押金共计一万元(房租结算至:2014年8月23日----2014年11月4日。考虑对方搬家剩余12天房租没有收取。原告之妻:写有收条)合同终止。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搬出,在搬家过程中原告提出想要带走原有房屋中家具,我们没有同意,因此房家具在售房中随房出售给买方(家具清单为售房合同附件)。结果王**之妻武**因没满足其要求在小区门口恶语伤人,侮辱诽谤。缺少了一个正常公民的基本素质。此后原告出尔反尔反咬一口要求我们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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