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是否一定要在产权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吗?
更新时间:2014-09-02 06:24:13
问题描述:
房产继承过户是转业军人,他没有房子,住在我父亲家,在1991年他单位分配了一套34.16 平方米,在杨浦区**室一定要在产权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吗?
我的爱人于1999年去世,我婆婆于2000年去世,我爱人是一室户,使用权买下为他名字的产权房。公公在1989年去世的,婆婆去世在我爱人后面,现在这一套产权房要过户到我名下,第一继承人有我、女儿、儿子、婆婆,婆婆生了八个孩子,六个儿子、二个女儿。其中他的姐姐于1998年去世、大姐夫于2013年去世、大外甥于2014年去世;大哥于2005年去世、大嫂于2006年去世;二哥于1987年去世。涉及到的第一继承人就多了,相关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在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办好及生前的所的单位、电话号码。在单位、电话号码,我爱人的单位证明及疾病控制中心证明办好和生前单位、电话号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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