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证:我应该拿到哪些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4-07-22 21:29:02
问题描述:
我2013年6月18日开始在**医院上班,到10月份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医院没有给我一份合同,所以我不清楚具体是哪一天签订的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我是否应该要求从7月18日到10月份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期间3个月双倍工资?
由于卫生局下发一个规定:医院不能自己招聘保安,需要承包给物业公司。所以今年7月3日医院召集我们保安和清洁工几十人开会,每人下发一份表格,注明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2:有律师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律师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第四十条前面半句当初签订合同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但是后面半句医院没有和我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是直接开会下发表格通知经济补偿金,属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符合第四十条,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到底是违法还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让人信服的具体讲解一下第四十条吗?
东莞市最低工资加班费是每小时12.5元,医院给我是每小时7.2元。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我是否应该要求补够最低工资加班费12.5元与7.2元之间的差价5.3元,每天4小时,一年6614元的差额加班费?
医院给我购买的10.69元医疗保险,现在是12.53元,给老同事购买的是182.53元五险一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我是否应该要求医院支付未足额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医院7月3日开会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7月21日医院法律顾问又来和医院领导开会研究怎么对付我们,这是一个难以短时间解决的事情。
5:如果医院不给书面形式通知,直接结算工资让我们走人,我是否应该要求一个月代通知金?
各位尊敬的律师,希望你能给我权威的回答,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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