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
更新时间:2014-03-26 14:40:20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1月28日帮朋友做了借款担保人,现朋友失踪债权人要起诉我,让我代为还款,当时签的协议如下:欠据 人民币:十万元上款系:张三借贷用于承包土地和部分生产资金,约定利息2.5%每月,到年末结清(本息)如遇天灾等可部分协商转至下年,但必须结清当年利息,如当事人不能还款,由保人李四承担还款;特立此据为凭,在没还完欠款前此举一直有效。我阅读了一下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认为保证期间已经过了,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请律师为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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