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4-03-18 11:37:40
问题描述:
我于2012年6月3日到该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受公司派遣为用户安装调试设备,在工作时左手受伤,公司为我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同年11月二次住院,老板在交了2000元住院费后再没照面,其余医疗费是我自己垫付的。我向法院起诉确定我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向法院提供证明我是公司派遣去工作的用户录音,并且还有二个工友的证明,我在该公司工作一年之久。可法院合议庭却认为我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法院的依据是证人证言说我们与老板的协议工资是按天算的,休息没有工资。
请问,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
我与公司到底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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