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请高手指点
更新时间:2014-02-08 10:37:10
问题描述:
我通过法院调解买下了一处房产并通过诉讼过了户,卖方耍赖不搬出,于是我于2013年7月起诉排除妨碍,8月开庭审理,后竟然转为普通程序(现该房处于拆迁范围,对方耍赖想在拆迁时捞得好处)。为了拖延时间,对方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也受理(只是受理)了。现在,县法院居然依此向我下达了案件中止审理裁定。其下达的依据居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而该规定内容是: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检察院只是受理并未抗诉,案件还未形成,县法院以此作为案件中止审理理由,明显违法。我现在该怎么办,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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