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交物业的房租吗?
更新时间:2005-08-25 19:40:01
问题描述:
二、商铺的主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权在协议时间内归乙方所有,乙方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商铺及营运过程所产生的利润和费用由乙方自负盈亏。
三.乙方从2005年9月起每月五日前交纳人民币贰千元作为当月的承包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承包金,否则甲方将按每天5%作为滞纳金。
八、协议期间如甲方收回商铺使用权,须提前15日通知乙方,通知当日退回乙方押金,并赔偿乙方现金捌千元。
十一、合同所漏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进行解释。
这是小弟遇到的一份承包经营商铺的合同...
背景: 甲方承租了某物业的这个商铺,由于经营不佳,因此承包给了乙方经营,约定给甲方每月2000元的承包金..
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乙方是否要向某物业公司交纳该商铺的房租....该房租是否属于乙方承担呢?
本人认为:::::该房租不应由乙方承担.理由是如果乙方承担房租,那么这个商铺的主权就不属于甲方.那么这个就是无效的合同.乙方只是承包经营并向甲方交纳承包金.因此把甲方在某物业处承租的租金推给乙方是不合理的............
请各位大虾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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