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肯回家,遗弃家庭成员,可否报警求助
更新时间:2013-11-17 08:01:48
问题描述:
老婆婚后在我男方家中居住,即是成为我男方的家庭成员,并且婚后就不去工作了,在怀孕及生育后的半年内都是由我及我父母负责照顾起居的, 但生育半年过后却不让我男方父母照顾,也不出去找工作, 还要求要与我离婚, 并要求要将儿子改成女方的姓。 现在她将儿子抱回她女方家中。 我现在可否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条报警求助啊?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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