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养母1980年4月26日丧夫,当时育有两女,大女3岁,小女1岁,养母长兄为顾全面子不让养母另嫁他人,而于1983年元月将自己10岁的小儿子强加给养母做养子,自此,年仅25岁的养母身为一个寡妇同时扶养3个孩子长大。
收养后,养母做尽母亲的责任,含辛茹苦的抚养3个孩子,母女3人更是拼死累活的培养养子读书、长大,并学有一技之长,最后又倾尽所有、凑钱借物的为养子处理完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
用尽养母所有后的养子,在此时因家庭小事12元价款,无故制造与养母闹疆养母子关系。此后的整整10年间,养子、养媳未尽丁点子媳义务,甚至对养母不闻不问,既使是照面,也从不对养母一声招呼,更谈不上履行养子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为不受养子、养媳的冷嘲热讽,养母将自己唯一的房子给养子一家三口使用,而自己这10年来则由自己的两个女儿轮流扶养。
作为25岁丧夫守节、抚养一男俩女长大成人的养母,为顾全兄长及养子的面子,忍气吞声,不愿声张让人知道,直至2012年11月份,养子打算迁离养母住处时,于11月23日夜,养母接到养子生父母的恐吓及邀约,连夜返家。于11月24日与养子生父母分清情理时,养子纠集多人辱骂养母,并作势对养母动粗,甚至恶人先告状报警要抓养母。
事发后,养母只能求助村委调解,调解期间,养子利用与村委的关系,肆无忌惮的让村委直接表态要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养母无奈,只能提出收养期间所付出的经济补偿。这时,养子、养媳照常肆无忌惮的耍无赖,让村委表态不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提出要与养母和好,且无理要求只要维系与养母一人关系,与养母俩女断绝往来。
鉴于养子、养媳的无理要求,及村委的极度偏袒、压制,养母知道在村委求助无门,只能上法院起诉,在提交诉讼过程中,此时才知晓养子已于10年前、养母为他操办完生孩子义务的第二年,擅自将养母家的姓氏改为生父原姓。
当诉讼递交法院,法院通知养子时,养子借口出海,也出示了出海的证明,法院只能告知先撤诉,待养子回来时,再重新起诉。
请问:1、在受害方请求调解时,村委利用个人关系,未对事件进行调解,还让事件进一步恶化,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显失公平,滥用职权,是不是严重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2、养子借出海之由逃避追究的责任,如果一直未回,此事是否就一直不能得到解决?
3、养子利用关系,诸多阻拦,该往哪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