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咨询
更新时间:2013-08-08 11:49:16
问题描述:
工作地点在重庆**国际艺术中心.
入职时间2013.5.14
1.当时面试的时候人事承诺25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但一直为签订合同。后来拿了份没盖章的合同给我,上面注明“试用期2000元/月”。由于没有盖章,我也没签字,公司也没催促我。
2.由于中途人事部集体辞职,眼看我的转正期也要到了。我就咨询现在代管人事的经理。他告诉我以前是由于人事部的乱操作,没有按到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来执行,我们这个岗位的工资标准是转正后2000元/月。并说以前的人事部承诺不代表公司,那份所谓的合同由于没盖章也不具备法律效应。
3.公司一直为给员工买保险。以前承诺的是试用期后买保险,这种规定合理吗?可以索赔吗?
综上,他们的这种说法合理吗?如果那份合同具备效应,是不是应该按照试用期=转正期*80%来计算出我现在转正后的工资应该为2500元。如果合同不具备效应,可否视为公司试用期没签订合同,非法用工,申请每月双倍工资补偿。我还可以争取到哪些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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