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3-08-06 16:56:54
问题描述:
2009年10月入职做销售员,公司一直拒绝签订合同、没有办理社保。在多次催促下,公司于2011年6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并未足额缴纳)至2013年6月,但劳动合同一直未签。我于2013年6月中旬以公司未缴纳保险并辞职离开公司,现公司以未收回相关客户款项,拒绝支付一个半月工资及一部分因公出差支出的差旅费一共4500多元,(客户确有2000多块的款项并未支付给公司)请问赵律师,1.如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请问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会支持双倍工资吗?2.要求公司补交2009年10月至2011年1--6月的社会保险,可否支持。。3.如有经济补偿,应该怎么计算。4.另:入职后调为正式员工(三个月后),公司每月从我工资里扣除100元作押金,一共扣除500元的押金(此笔押金有财务开的押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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