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婚内共同房产更名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07-17 01:08:55
问题描述:
婚内购买房产一套,后因女方闹离婚,决定把房子卖了再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卖房子所得的50万减去没有还完的6万贷款,最后剩下44万平均分成三份(房产证上有小孩名字),小孩归女方抚养,小孩分得的14.6万也归女方保管,男方得到14.6万后,先拿出4.6万一次性给女方算作小孩的抚养费,剩下的10万存入银行,10年后取出归小孩自己支配。
女方也同意了此协议。但是女方怕离婚后再卖房子,卖房的钱怕男方不给她,她非要先将房子更名给她和女儿再离婚。
为了一家人早日摆脱她的折磨,男方同意先更名再按以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经过公证的。
现在,婚已经离了,房子也卖了,但是由于房产证在离婚前更名到她和女儿名上的,卖房款当时也就打到女方的帐户上了。女方在得到44万的钱款后,拒绝履行协议内容,不肯将男方应得的10万元拿出来存入银行。
男方不得已之下起诉到法院,女方却说房产已经更名给她,上面已经没有男方的名字,男方也就不该得到14.6万的房款,所以拒绝绝履行协议内容.并且还向男方索要小孩的抚养费。
请问女方上述两个观点是否成立?男方应该如何保障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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