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只诉按月付息可否?下次再诉本金
更新时间:2013-07-04 09:34:47
问题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黄
被告:林
诉 讼 请 求
1、判决被告从2013年7月1日起每月1日向原告支付于2011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未还部分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止),至起诉之日止约1163元。
2、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1年9月1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近期内还款,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从2011年12月起经原告多次口头催讨2013年3月30日晚20:30-21:30原告催还款时以书面通知交给被告2013年7月6日用挂号信寄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从2013年4月1日起每月1日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至还清款项止,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附件: 借条和二次催还款单复印件一份 起诉人:
2013年7月10日
利息计算: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7月1日
本金70000元×6.65%年÷12个月÷30天×90天≈1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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