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钱出力建的房对外出租的收益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3-07-04 06:35:01
问题描述:
律师:我父亲在解放前建造了三间平房,八十年代初我为了结婚在父亲土地证名下的第三间向上翻建了三层楼房。当时七兄弟有钱出钱无钱出力,都为家里盖了新房。缓解了旧房而高兴。但从请人设计,材料采购直到新房落成。大部分资金由我先垫付。来后老大出面补办了房屋建筑许可证其费用也是我和居住三楼的二兄弟支付,由于全部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和房产分割协议。那年母亲住院后,有兄弟提出:把空出的三层楼房对外出租建立共同基金,用于大家庭日常支出。我认为建楼时我们出资最多,因此对二、三楼应该具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而母亲当时建造楼房时因无经济收入而没有出钱。因此二、三楼不能视为父母房产,楼房出租后的收益也不应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但其他兄弟认为:三层楼房是七兄弟团结一致的共同成果,设立的共同基金仍然包含了你们在内的大家庭的共同利益。请问:1,翻建空出的三层楼房母亲和其他兄弟是否具有同等居住权和使用权?2,对外出租的收益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3,如果进行房产分割,土地使用证户主的母亲在法律上可以获得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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