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物权法之前),房屋被无处分权人私自过户他人,一直申诉至今,请求专家帮助!
更新时间:2013-06-25 10:13:31
问题描述:
我98年生意向银行贷款,被银行内部人员M用伪造的账本起诉贷款不还(真实情况是银行账本显示已还完),苦于当时证据缺失,取证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导致最后败诉。房屋被执行抵押。M以银行名义出具收条,接收了被法院执行过去的房产证、宅基证。但M没将产权变更至银行帐下,而是私自转给另一人Z。(后M因其他工作错误被银行开除)Z在没有银行的“委托代理”和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与买房人Y签订了卖房协议将房卖出并收取了房款。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有效吗?适合公示公信原则吗?我现在手上的证据表明当时Z和Y签订的合同有很多地方有问题,但是政府房产机构还是予以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发生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不能溯及既往。最新的情况是我的申诉案子只进入了审查程序,如果经法庭调解,下达了调解书,是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我的申诉案现在只进入了审查程序。)?我现在应当从哪个角度追回我的损失,维护我的正当权益?请求各位专家能对我的问题给个详细专业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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