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经该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是否有责任?现在我处在一个什么责任位置上呢
更新时间:2013-06-02 21:00:23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106.5元(具体见赔偿明细表)
二,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以上第一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三雇佣原告为被告二承包的被告一三楼进行建筑工程,于2013年3月17日原告在进行该建筑工程时不慎在梯子滑下碰到下面的一张桌子,造成腰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该医院诊断为:L2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等创伤。
原告伤情稳定后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程度等鉴定,经该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我是被告二请问是否有责任?
我自己是木工!承包被告一的房屋装修!可是他要求墙壁刮白!不是我的专业所以我把这部分承包给被告三!原告属于被告三叫来做工的!期间我都没见过原告!工程完工的一个礼拜原告儿子找上门!要求我们垫付医药费!再弄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我拿出了2000垫付药费也叫他儿子写了收条!当时是觉得这事肯定还需要经过法律查实判定!他们说如果跟我没责任我有权要回的才给的!现在我处在一个什么责任位置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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