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去年7月到公司报道,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职位是电气设计,试用期为6个月,当时约定试
更新时间:2013-05-05 16:13:1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去年7月到公司报道,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职位是电气设计,试用期为6个月,当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3100,转正后3400以上,公司提供住宿,吃饭自己掏钱。同时,公司让我们签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内容包括公司提供3个月的培训,培训费用为1000/月,培训总费用为12300(三个月培训费和3个月的工资)。协议规定不满一年辞职,需支付总培训费用的50%。
三个月的培训包含20几天的上课,都是由公司的员工和领导讲课,当时参加的包括所有新进的大学生和分公司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内容也是基本的技术知识。后两个月为车间实习,有相关的师傅带着。
现在我想辞职,工作未满一年,公司要求按照当时签订的服务期协议赔偿培训费,疑问如下:
1、这种培训是否属于《劳动法》中的专项培训,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
2、试用期的工资是否应该计算在总培训费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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