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本人买了一个商住小区一层商场的内铺,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没有合同编号;注明了该商品房为现房,用于商业;注明了交铺日期,及从交铺如期起180日内完成在房管局的备案;注明了付款方式,包括首付金额,余额三年分期付给开发商,每月付款金额,延迟付款的日违约金,若1年未付款,则视为解约,开发商退还80%的已付款;合同只有我和开发商两方的签字盖章(我的手印),但没填签署日期,当时说是由房管局填;该合同一式三份,我手上一份,开发商拿两份,开发商称有一份给房管局。
同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补充约定》,甲方为开发商,乙方为买方,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商铺不可退购;
第二条:商铺最终成交金额(金额同商品房买卖合同)XX元人民币,乙方首付金额xx元人民币,余额xx元人民币,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向乙方付清;
第三条:乙方承诺并保证该商铺余款人民币xx元,按每月人民币xx元,在每月15日前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甲方有权按乙方每月应付款的百分之一,即每日人民币xx元记收滞纳金;如乙方累计三个月未能支付款项,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甲方不予退还。
第四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所购该商铺的余款支付,不计利息;
第五条,本协议一经签订,视同乙方同意在关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产权办理起始时间相应顺延到XX年xx月xx日(按揭终止日期),中途如乙方书面同意更改付款方式且向甲方付清所有铺款后,该商铺产权证办理期限的起始时间由甲、已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该商铺xx年xx月xx日前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所约定之条款,如与本协议有相冲突内容,双方同意以本协议之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之后的双方盖章(手印),仍然没有签署日期。
该商铺的销售处于早已过预售期限,但由于未通过测绘无法拿到产权证的阶段,未向房产局备案,且销售宣传多数虚假。请问这个分期付款协议是否公平有效?我想退铺并拿回已交房款是否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