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执行标的?
更新时间:2013-01-28 11:23:46
问题描述:
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加四倍利息之后,再已总额为基数,要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合法吗?可行吗? 该案诉前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房产 。
2011年洛民终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XX借款50万及利息。 利息自2009年11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李庆刚 2011年9月20日洛市中院
送达回证日期:2011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收到。
2011年西执字第91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照1614号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2年3月1日前将532460元 含执行费、诉讼费 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32460元即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