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改房与经适房的政策。
更新时间:2012-11-28 10:05:5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留言咨询你一个有关房改房与经适房的政策。
我们单位2002年已经将房改房以成本价卖给了我们职工。我们有购房合同中享受的“即取得全部产权,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如进入市场交易,按陕政发【1997】44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当时我们都有省公证处的公正。而我们单位2009年又办理了经适房手续,当时在申请经适房的时候,要求不够职级面积的职工申请经适房。申请里面有是否腾退旧房。我们填写“退,按政策腾退。”现在,单位让上了经适房的职工按原来2002年我们以成本价购买了的房钱腾退旧房,我们说。没有原价腾退的政策依据,单位说,没有政策,就是陕西的惯例,就是单位的政策。而且,我们上经适房的多数都不符合经适房的条件,而且在其他单位也有房改房一些人,也可以不退,唯独在机关院子里的职工必须退。其他在外单位有房改房的只去公函,是否能腾退,我们单位管不了。请问您,我们原来已经购置的“房改房”是否一定要按原价清退?
烦请您在百忙中能够解答为盼,在此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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