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中丈夫提出离婚,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2-11-26 22:49:16
问题描述:
我是郑州市金水区的市民,今年8月中旬与丈夫办理结婚登记,于今年10月下旬发现已有一个半月的身孕。上星期应与丈夫发生争吵,随后三天时间对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打掉孩子,因为我们还未举行婚礼,现在我家因为准备嫁妆也花了一万余元。男方也并未说明会对我和孩子有任何补偿行为。吵架是因为男方家一直要求女方家的陪嫁并在我工作期间提出掌握我的工资,公婆时常参与我们夫妻二人之间的生活而积累下的矛盾。因为吵架我现在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不能正常工作,也没经济来源,暂时依靠我的父母养活,男方及其家人拒绝去医院探望我,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和口头交待。现男方一走了之,就说我不打掉孩子就不再管我和孩子的任何事情,并由公婆参与坚决要求离婚。而且拒绝配合我去给孩子办理准生证等手续。我了解到婚姻法有规定孕期妇女及新生儿不满一周岁的男方不得主张离婚,现在我该如何主张我应有的权益。现在我因为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且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是否能要求男方支付我的生活费,营养费,医疗费,生产费用等?另如孩子出生后男方拒绝抚养或支付抚养费用,是否可构成遗弃罪?
我现在想多为孩子争取一些权益,另男方名下有一套房产,有银行贷款,孩子是否对其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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