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合伙纠纷
更新时间:2012-11-09 23:04:37
问题描述:
本人2005年购置一条渔轮总价值52万,并登记个人所有权证书100之100所有,但到2009年参与合伙经营的船员还是按原52万购置价给新船员入伙,当时该渔船价值120多万,这是双方公让的,他们各出13万,并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下年要退出按入伙金额退还,不管渔船以后价值涨跌,但两船员2011年起诉温州海事法庭,要求按现价分割渔船所有财产,但法官不按【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有关海事法规定,却按现价200万分割渔船财产,真是天大的冤枉,但浙江省高院规定【关于渔船合伙纠纷若干规定意见】17条;有确切证据证实合伙人入伙时实际投入资金明显低于当时船舶市场价计算应投入的股金,法院可按照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应当投入的股金的比例,结合退伙时的船舶价格确定其应分割的船舶财产。此法律规定正符号本人渔船证据规定,请大律师帮助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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