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妻的离婚纠纷案,故被告给法庭递交了“申请执行人举证表”和“申请执行书”一份。是否符合司法程序。
更新时间:2012-07-11 00:00:35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与原妻的离婚纠纷案,经法庭二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XXXXX房产归原告所有,位于XXXX的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应补偿被告房屋差价款XXXXX元,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
由于原告在判决书生效后没有履行,故被告给法庭递交了“申请执行人举证表”和“申请执行书”一份。
申请强制执行事项:
一、 支付房屋差价款XXXXX元。
说明一点:这二套房子的产权人名字都是在被告的名下(该二套房子的土地证均在被告处,而房产证均在原告处)。
可法庭在事隔半年后也就是现在才作处理,据法庭称原告在银行的存款无法可查(原告肯定不会用自己的名字去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执行,唯一可执行的就是判决给原告的这套房子,但该房子的产权人名字是被告,故要被告把该房子的产权转给原告后,法庭才可执行。
这样,我有些不明白了,现请教如下:
1. 判决书是否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已经生效。
2. 判决书已明确裁定归于原告的房子,如要转产权也要等强制执行完毕后才于以办理,否则如果原告等把房子一过户后就节外生枝的话,到时法庭连可强制执行的标的都没有了。
3. 法庭提出的这个理由是否符合司法程序。
4. 如法律程序有规定要这样做的话,我认为也要用法律程序来进行,而不是私有去办理。
请麻烦您指教一下,该如何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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