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是不是属于咋骗合同,是否应该倍偿我的装修和工具及误工和违约费用呢?
更新时间:2012-06-08 04:42:48
问题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小明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小河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温州市永宁路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立合同如下,以资共同守执行:
一、房屋面积:300平方米,房屋质量陆地层机构。
二、租赁房屋用于:经商。
三、租屋期限:共3年《从2012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
四、租金壹年共计3.5万,1年一付,下次租金须提前①个月支付,支付后使用。如一方要求结束租赁关系,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五、----------------------------------------
六、---------------------------------------
七租期满后,甲方要收回房屋,乙方应无条件腾空 ,甲方如续租,乙方 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应与甲方协调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八、如有违反本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倍偿。
九、本协议书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备注:注:设备、装修、转让费46000.1次付清:
以上就是我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我现在所租赁的房子是一家银行的,也就是说银行才是我真正的房东,房东现在要收回房屋,我已经将房屋租金已经交甲方手上到2013年7月31日止。银行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是到今年7月31日止。自今甲方根本无权利签订这三年的合同和收我一年零6个月的房租及4.6万转让费。这是不是属于咋骗合同,甲方是否应该倍偿我的装修和工具及误工和违约费用呢?是咋骗行为有还怎么处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