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
更新时间:2012-05-19 06:54:29
问题描述:
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地点,注明为甲方安排岗位的工作区域。工作内容为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并没有说有可能会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招聘广告上一直都是我们现在上班的地点。现在公司停产,安排我们到另外一个地方上班,岗位和工作内容完全发生变化。本来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已经过期了,厂里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到4月才安排补签的劳动合同。(但日期是按照去年的日期填的,接上一份合同。)5月公司就说停产要求全体员工到离现在上班地点35公里以外的地方工作。所有员工都不同意,厂里不肯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以劳动合同上工作地点为甲方安排岗位的工作区域为理由,要求员工自己向厂里提出辞职。这种情况公司欺骗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我能不能争取到劳动补偿金呢?希望能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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