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
更新时间:2012-04-13 19:30:20
问题描述:
1、1997年5月,王某将一台录像机送到某电器修理部维修。修理部15日后取录像机。15日后,王某来到修理部,修理人告诉王某,修理费180元,并向其出示了电器维修价目表,而王某则认为费用太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某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部门扣留了录像机,并告知王某在4个月内付清修理费,否则就要变卖录像机来抵偿。王某在这以后的半年时间没有来支付修理费,也未向修理部门索要录像机。
一天,王某又将一台电冰箱送到这个部门来修理。等到王某来取电冰箱是,修理人员告诉王某,电冰箱的修理费是200元,加上上次修理录像机的180元,王某应付380元的修理费。王某不同意,他只愿意向修理部支付200元的冰箱修理费,而180元的录像机修理费让修理部拿录像机作抵偿。但修理部以录像机太旧卖不出去为由,将录像机退还给王某,扣留了王某的电冰箱的修理费,就要变卖其电冰箱作抵偿。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修理部返还其电冰箱
问: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及效力如何?
(2)修理部能否将冰箱继续留置和变卖?
2、王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之后,王某又向彭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王并将设备交付彭占有。彭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彭无力支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
(1)王某和杨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和彭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彭某要求行使质押权;应由谁优先行使权利?为什么?
(4)设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他能否比王某,杨某都优先行使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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