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②婚前购买的房产(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为赵云峰名)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2-02-24 20:33:26
问题描述:
协议书
甲方: 赵 男, 汉族, 1978年3月20日生, 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常青小区综合楼五单元501室, 身份证222…..。
乙方: 卢 , 女, 汉族, 1981年3月29日生, 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常青小区综合楼五单元501室, 身份证220…….。
双方于2008年10月14日在安图县二道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10日生育一儿子,名赵浚皓。 现夫妻双方协议条款如下:
一、 甲方保证自签定协议之日起:
①不再有精神和肉体上的出轨或背叛行为,对家庭和妻子(孩子)负责,做一个好丈夫(父亲)。
②不在夫妻感情生活方面对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符合以下任何一条都生效:与妻子以外的女人有过频或是不正常的通话、短信、QQ聊天、视频等;与妻子以外的女人接触频繁,达成男女金钱利益的不正当关系;为妻子以外的女人购买手饰、衣物等做为感情投资;与妻子以外的任何女有性行为的,有暧昧关系的;与妻子以外的女人单独集会吃饭等)。
③不隐瞒个人财产收支情况。
④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提出离婚。
⑤每年至少拿回生活费人民币 90,000元 。
⑥一年至少回家 1次。
⑦ 不得与金艳茹有任何联系。
二、甲方在2011年与有夫之妇金艳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甲方属有过错方,同意此协议,如果甲方违备以上条款中的任何一条,将按以下条款实行:
①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
②婚前购买的房产(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为赵云峰名),为儿子赵浚皓所有,如果离婚,公证为赵浚皓名下。
③自觉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期限到孩子成家立业为止。
④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探望孩子.,自愿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
⑤对乙方造成的心理伤害以予补偿,一次性付清人民币500,000元精神损失费。
6.甲方任何债务与乙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协议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赞同
请问此协议是否合法 怎么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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