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过去合同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2-08-14 20:40:2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们于1998年6月到贵阳市X检测站上班,属交警支队协勤,到2008年11月因国家不允许公安部门办企业,将我们转给了贵阳市骏晟实业公司,单位性质和法人发生了变动,当时未支付任何补偿金,工作也没有发生变动,2011年5月因单位营业执照到期和政府要拆迁等原因,公司要求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但只同意支付我们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且补偿标准只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公司原来员工工资每月1500左右,我们的只有600元,我们做的都是相同的工作,同工不同酬。)请问我们应得到怎样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201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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