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2.2007年10月1日到2008年9月30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更新时间:2012-02-03 23:22:41
问题描述:
我是2007年6月29日学校到福州**科技有限公司报到,2007年7月份到2007年9月份在北京办事处上班,2007年9月27日转正,2007年10月1日到2010年3月15日在天津办上班,2010年3月16日到现在在杭州办上班。合同是与福州总部签订的。合同是2008年10月1日才签订的。在此公司上班期间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同时公司的上班时间违反了劳动合同中一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规定是周一到周五上7.5个小时,周六上2.5个小时,但实际上周一到周六都是按每天最低7.5个小时的标准执行的)。 现在公司总裁上班不打卡,也没有考勤簿,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没有工资卡,也没有工资条,总之很不正规就是了。 要求: 1.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2007年10月1日到2008年9月30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3.支付每个周六加班的加班费。 请帮我分析一下我以上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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