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老职工维权
更新时间:2012-01-01 20:22:40
问题描述:
2006年6月,当时我社的“三定”工作是全体人员都参加考试,有我们老职工,还有不在编的临时工,在参加考试前工作不到一年的临时工就有30多人,向我50岁的人,当时上班文化水平就不高,怎么能考过现在的刚毕业的大学生,当时王子权就把我们作为病退人员,而工作一年不到的临时工转身是正式职工,把我们换下来啦,。病退就病退吧,当时王子权说:其余的事我们不用管,单位统一办手续,现在按原工资开,等劳动鉴定完,你们就病退啦。
到2007年2月,发工资时,只给我们每月300元的基本生活费,还要扣除各项保险费用,最终我们每月只领到四,五拾元,于是我们找到王子权商谈,他说“你们不用担心,等做完鉴定后,单位会把工资差额一次给补完”
2011年10月29日。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发了省农村信用社2011年员工“新老交替”工作实施方案,这本来是好事,但省联社把我们6人的子女以不符合“新老交替”为由,不允许报考, 我们的子女完全符合申请接替的各项条件,只是历史的原因,单位的原因造成我们不符合申请“新老交替”的条件。
我要咨询以下几点:
一, 对于下岗,单位处理的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吗?我想上岗通过什么途径?法律途径怎么走。
二, 我的子女有没有“新老接替”的权利
谢谢 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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