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火灾,上一手物业管理走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收物业费,业主拒交物业费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1-11-21 16:10:09
问题描述:
上一手的物业管理在停车库的汽车发生火灾后撤出了我们小区,法院也判了物业管理要负部分的责任。但业主们一直都未得到陪款。之后就有新的物业公司来接手管理,有部分汽车受损的业主在未得到物业的陪款就拒交物业管理物(交给新的物业公司),这样合理吗?他们的理由是明知上一手的物业公司欠业主的陪款,新的物业公司不应接手管理,接手就应当连陪款也负责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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