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请您帮我解决。
更新时间:2011-08-28 13:34:22
问题描述:
我2005年将单位分配给我的无产权职工宿舍以11万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非本单位职工,由于本单位知情后,令我收回房屋。现在我以非房屋所有权人转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和腾退房屋。现已开庭,现法官认为本合同无效,但认为合同条款有效,其中合同条款中,载明如一方违约,擅自收回房屋,将按市场价计算,予以对方赔偿。法官要求我按市场价赔偿被告损失,请贵律师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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