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与公司违反法律与我约定试用期之劳动纠纷607
更新时间:2011-06-07 21:27:59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朋友,您好!
我叫石**,我与2010年5月29日与A公司违法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
合同,并违法约定试用期为12个月,并实际约定试用期工资为3700元,试用期满工资为7000元(但是合同中写的是试用期1200元,期满1500元),公司于11年4月提出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于2011年4月3日申请了
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但是仲裁后被驳回,我于11年5月申请法院一审,法院于6月7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被告仅仅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原件,我提供了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条(工资一直是3700元没变),银行工资帐单(工资条与工资帐单一一对应),上岗证,内部联络单,出库单等
证据,其中被告提供的合同原件与我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的区别在于:被告的试用期一栏是空白的,原告的的复印件中试用期一栏是添写试用期为12个月(因被告签合同时拒绝提供原件)且原告的复印件中有载明实际工资为3700元,但是被告提供的原件中未载明,以上,现请问,本案对于原告来说,胜算有多大?另外在一审中,原告有提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及4,5月分工资,(在立案时已经提出,并已经立案)但是被告提出在一审中提出新的而未在仲裁中提出的新的请求在程序上不合法,请问,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会认为在程序上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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