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法不依,我到那里告法院!
更新时间:2011-06-02 19:41:10
问题描述:
2003年我以所有权调换形式与开发商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7年3月开发商把我的拆迁安置房卖给了第三人,多次找市拆迁办、开发商协商没有结果,开发商老总让我到法院告他去吧!07年5月我诉讼到法院,我是原告,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开发商履行签订的《产权交换协议书》约定条款内容义务,按所签订拆迁安置房的位置,交付原告使用。审案曲折不必再说?直到08年11月17日原告拿到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上标注的日期是2008年9月28日?不可笑吧!区法院根据民法“填补损害”的基本救济原则,判决被告开发商以08年的房价[评估价格]予以金钱赔偿原告。
原告不服,于2008年11月27日向区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与诉讼请求相同.在上诉理由中,重点强调说明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区法院不应避开法释[2003]7号第七条、第八条的法律规定审理、判决本案。中院2009年2月10日开庭,09的5月14日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为由,撤消区院一审判决,发回区院重审的裁定书。
2009年6月1日区院再次立案,7月16日开庭至今……。不能排除区院再次适用法律错误的手段?更不能排除中院找个事由再次发回区院重审的结果?这样周而复始,不要说是消耗、浪费司法资源,明摆着是在拖案?法院超过审理期限算不算违法?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