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担保法》
更新时间:2011-05-22 09:48:23
问题描述:
丙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责任担保,由甲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作抵押,由已企业用其价值20万元的设备质押(已将设备移交银行占有)。后来丙公司未能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共55万元,银行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本案涉及到哪些担保书无效的?哪些担保是效的?为什么?
2、保证人对多少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3、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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