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辞退长期工人,劳动者有何补偿可要求?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1-04-13 12:59:47
问题描述:
本人于1997年11月作为临时工,进入某事业单位做出纳和办公窒工作至今,其间单位名称、级别也有过变更,未签任何合同或协议,直到2002年、2003年才每年一签,2004年签为长期协议,还只是用工协议,不是正式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协议算合同吗?现在单位改制要辞退我,我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吗?如果单位不履行,我可以得到些什么赔偿?谢谢!
在2004年前单位除了工资以外,未给予交纳任何的保险,在2004年6月起交了养老保险,2008年才给交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2010年10月机构改革,单位与其它单位组建成了新的机关单位,法人也变更了,在2011年2月在单位通知后交了出纳手续,3月初单位以无专款付给工资和机构已发生改变为由通知要解除合同,也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人想问,这种情况可视为已鉴定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吗,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吗?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我可以要求单位补偿以前年度未交的保险吗?2002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可要回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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