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房产公司于几年前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还是对房款一事不管不问,后因开发公司和购房者违规售房产生矛盾。
更新时间:2011-04-08 21:51:17
问题描述:
我和一房产公司于几年前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可在我们经营二个月左右开发公司将此房买给他人,于是在我第一年交房款时就遇到了麻烦。开发公司既不催要房租,也不提供账号及收款方式(因合同也没有任何注明)后来经多次去开发公司交涉,终于将合同房款交于开发公司,另外购房者也向我们额外收取四万元房租,此时离合同规定交款时间已超出四个月。就这样经营到第二年的交房款的时候,开发公司还是对房款一事不管不问,至此我们无法交房款。后来我们购房者向我们收取了房租。后因开发公司和购房者违规售房产生矛盾。开发公司便一纸合同将我告上法院,理由是我未按合同规定交款,且不该将房款交于购房者。其实此房屋水电名称早已是购房者妻子的名子,且在房产局已备案并贷款230万元。尽管如此法院还支持此说法,判我违约。收回房屋,支付开发公司应交房款,还要支付相当于两倍房款的违约金。法院如此判决,难道真是我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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