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怎样维权?
更新时间:2011-04-08 12:13:06
问题描述:
我与恩施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但由于个人工作调动的原因,我于2011年2月28日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用工单位差人,我3月份接着在原用工单位工作,而该用工单位就在3月中旬出台了一个关于对中途解除合同有关事项的规定并注明于3月1日开始执行,该规定中说如果中途解除合同需向用工单位交纳1000元的培训费。
我想知道的是用工单位是否有权利在这个时候从我的工资中扣除我1000元的培训费?如果他们没有权利,我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才能拿回他们扣我的1000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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