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港后,是在香港注册的一般贸易公司,我朋友跟印度老板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我朋友个人会受连带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1-01-17 11:36:49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咨询一些问题如下。
我朋友在一个贷代公司上班,他们公司只有二个人,老板和他,老板在印度,深圳这边只有他一个人,业务都是老板在印度接的,他在深圳这边负责跟一下单。
上个月,他给某买家运了一个货从深圳福永到印度港,一个柜的电脑配件,到港后,整个柜的货不见了,只有几包水泥。已报案,目前没有破案。初步怀疑是这边拖柜司机干的,此司机现在下落不明。
买家现在找他们公司索赔,经查发现他们老板的货代公司没有正规手续,是在香港注册的一般贸易公司,在深圳没有注册,而且经营范围超出注册的经营范围。一般贸易不能从事货运业务,也不能签发提单。
我朋友是用这个没有正规手续的公司的名义来操作这票货,并以此公司名义给买家出了一份提单,我朋友跟印度老板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都是口头。
此票货拖车,报关和海运,都是我朋友安排的。
另外我朋友给买家出的提货单上有几处错误,封条号与实际不相符,他在提单上的封条号是拖车行提供的,与实际的相差了一个数字。另外船名和航次不正确,因为没有走预订的船,换了一个船,他没有效正。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索赔,我朋友个人会受连带责任吗?
盼好心的律师朋友能够解答,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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