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法律意见稿第十一条没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1-07-13 22:45:37
问题描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完全违反国家诸多现行法律的条文,其中《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等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房屋只有在合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时,产权才归买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在签订卖方还没有房子的购房合同,只要交了首付款和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个人财产,。。。》。为什么产权证依法取得在婚后,不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要完全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保护不受法律的一方呢?如按此理论解释,婚姻法更应该修改,将夫妻登记制改为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因双方口头约定, 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或男女首次同居日为法定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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