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到底怎样才能拿到属于我们自己的钱的原件内容
更新时间:2010-10-08 13:49:41
问题描述:
原告黄绢与被告邢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告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出国业务处理为由向原告借贷360000元,出具了借条1张,约定2010年01月15日还款,但该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6000元。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2010年01月15日前处理完。后原告多次追款无果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元,有借条为证,应当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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