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索赔
更新时间:2010-09-19 19:55:02
问题描述:
2009年4月28日,沈阳市XX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XX”)的出租车辽APNXXX在沈北新区203国道与蒲河大道交叉路口撞上我方轿车,我方车内一人受伤,两车均损坏。按照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出租车对事故负全责。
事发后,伤者被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内外踝骨折,住院25天,住院费总计12,922.96元;我方的轿车损坏严重,修车费18,600元;还有其它各项护理费、复查费、治疗费、清障费、交通费等。因为这次事故,伤者至今走路仍然坡脚。也不能上班了,遭受了很大损失
2009年11月12日我方将上述费用的发票(总共17项,总计发票金额为35,559.96元)交给了 “安捷”,要求交给保险公司,并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一周内将赔偿金转入我方帐号。我方向“安捷”交付上述票据时,要求“XX”签署一个协议以确认收到票据及以后的相关事宜。“安捷”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签字,出租车司机在协议上签了字。
此后,我方多次询问索赔情况,“XX”一推再推。时至今日,我方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也没有得到“XX”拒绝赔偿的任何理由。
为此我方恳请有关领导过问此事,尽快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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