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不能没收当事人的法院财产
更新时间:2010-09-07 10:50:20
问题描述:
2001年,我被大渡口区法院以贪污罪名判一年半缓二年。案发前我主动上交给单位(重钢工会)的属于我个人财产的147200元(加上其他二人共上交515200元),被市大渡口区检察院扣押至今。本案经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无没收财产、罚款、罚金等内容。之后,原单位主要领导为我们出具了系“奖励”而非“贪污”的书证后,我们向市中级法院无罪申诉,中院受理了我们的申诉并发回重审。大渡口区法院二审及中院终审均维持了原判,即并没有说是非法所得,也没有没收财产、罚款、罚金等内容。根此说明,我上交的147200元是属于我本人的合法钱财,大渡口区检察院应该全额退还给我。其间,我们曾向大渡口区检察院追讨,检察院出具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函。该函称系“非法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依法追缴,上缴财政”。结案至今已10年了。请问:
1、大渡口区检察院有权在法院判决之外,扣押我的合法钱财吗?
2、我怎样才能拿回我的合法钱财?我可以起诉大渡口区检察院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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