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公路私人租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约或给予其他说法的人身伤害纠纷。
更新时间:2010-08-27 08:17:04
问题描述:
2010年8月25日,上午,原告当事3人和其他村名就当地村级主干村级公路契约到期进行商议问题进行协商。(该路为当地农村基根路,由于山后有一条河,十年前由于个人开采砂子,被告人一开始违法开采,沙石外运的必经之路为该村的主要干道,由于重型车辆较多导致路基受损严重,破坏整个森林环境其影响当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当时与经村委出头给予当地十年的补偿并签署十年的协议。被告人后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沙场民意的渠道取得开采资格。该县国土资源保护根本没任何说法。)原告当事人在上午到达该地点,一下车就被被告人聘请的以百人计围攻。并进行殴打。原告当事人3人及其他村名均被殴打致医院。伤势严峻。当地村委均领带出面并未做任何调解。且扬长而去。原告当事人均群众利益为主,二被告人在当地横行霸道多年。通过各种不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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