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溯及力问题
更新时间:2010-08-17 15:15:35
问题描述:
我们房子是04年规划建设的,业主05-06年左右住进小区。签订过前期物业协议,约定地上车位费50元,此收费执行过一阵子,后来由于小区汽车发上丢失,物业感觉风险大,就停止收费了。但近日,开发商引用物权法第74条,强迫业主或买或租用地上车位,否则物业(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就不让进门.而本市有相关法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内,除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公建用地外,其他土地由各房产所有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享土地使用权。”。请问律师:
1,物权法有溯及力么,开发商能引用物权法来证明其对物权法实施前规划的车位的所有权么?
2,对本案,是否应该适用本市制定的相关法规。“城市住宅小区内,除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公建用地外,其他土地由各房产所有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享土地使用权。”车位归业主共有?
3,业主能否以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为据,只缴纳50元车位费,拒交租金等其他费用。 4,不买或租车位的话,物业不让汽车进门,业主得以什么理由对其诉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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