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溯及力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4-08-08 00:51:00
问题描述:
<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子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本条例实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请问:如果是2003年发生的事故,在2004年按照<保险条例>给予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待遇是否也是按新的条例执行?还是说认定的程序及范围按照新的条例而工伤待遇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麻烦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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