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能否要求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0-08-17 20:22:52
问题描述:
本人于1999年9月3日正式进入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曾任手工组生产工作岗位、手工组班长工作岗位,至今已有十一年的工作时间,其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有以下三项。
一:公司生产车间经常安排或者变相强迫安排员工加班、超时加班,而从来不付加班费,与公司领导多次协商都说;工资是以计件所得,其加班费包含在内。公司为了躲避行政检查其员工的考勤记录都是经常弄虚作假,加班费有时也会用其它手段从计件工资中抽出补上。
二:员工的劳动报酬是以计件所得,计件的单价定额和修改都是由车间领导所定,员工无法参与,其修改次数也过于频繁,几乎每月修改一次,也就是说不管员工再苦再累也不会给员工合理的劳动报酬。
三:本人自1999年9月3日已正式进入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上班,但本人的社保一直拖到2002年1月1日才开始缴纳,
根据上面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人能否单方向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补交未缴纳的二十八个月社会保险费?我该怎样去走这些程序?
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