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补偿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08-01 10:04:33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好多律师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经济补偿的年限只从08年开始算,因为08年之前没有不续签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法不能约束以前的事。
但是除了不续签之外,还有两条规定:(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这两条也是以前劳动法里面没有的,为什么有的律师就说这个经济补偿的年限08年之前的也可以算在内了呢?这两条怎么就可以算到以前了呢?
我的合同是从05年签到现在的,现在公司面临倒闭,我想知道我的年限到底从哪年算。
有没有人能给我个靠谱的权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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