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雇佣关系?还是其他关系?
更新时间:2010-07-13 15:46:33
问题描述: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法院查明:“于**(司机.被告之一)所驾驶汽车为甘河**公司于2002年所购买,于**称车主为**公司。甘河**公司承认该车辆行驶证写明的车主是甘河**公司。同时承认该车为单位批量购进,然后将车辆分配给职工,每辆车购车款为76241.60元,其中职工支付2万余元,余款作为个人欠款在公司挂账,由个人逐步还清所欠公司挂账款,对此内容于**不为否认。庭审中,甘河**公司提供于**将车辆转让给张**的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形成时间2006年9月19日(注:肇事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对车辆有支配权和使用权。”
这起事故中被告我(土地承包人)求于**(司机)驾驶该车为我临时接民工下班回家,在回家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重伤,法院认定我(土地承包人)与于**(司机)是雇佣关系。
这起事故中,我认为我与于**(司机)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理由:于**驾驶的该车产权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的,该车不是我提供的劳动工具,根据法律确认雇佣关系的条件:(1-5)条之规定,不应该认定为雇佣关系!
请教高人帮我分析一下;我与司机应该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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